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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戴元湖:为工资支付立法,严惩拖欠工资行为

2018年03月05日

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基本的生活来源,也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戴元湖坦言,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劳动者获得感显著增强,但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内部分配决定机制尚未建立。对此,他建议,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立法。

现状

农民工等群体工资支付形式严峻

戴元湖认为,当前,我国现行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层级不高且条目单一。现行国家层面关于劳动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仅有《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标准中工时方面的仅有《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这些规定立法层级不高、立法年代久远,条目较为单一。二是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主要体现在缺乏政府加强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指导内容,如开展薪酬调查信息发布、保障同工同酬原则实现、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等方面规定;缺乏对工资概念统一规定,现行对工资的表述散见于劳动、财政等不同部门主导的规章规定中,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工资、薪酬等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三是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不健全。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些低端行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建设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治,保障农民工等群体工资支付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戴元湖说。

建议

加大工资支付失信惩戒力度

对此,戴元湖提出,国家层面应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立法步伐。

“要提高立法的法律层级,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出台《工资法》或《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同时要健全工资增长及决定机制,建议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劳动标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等规定,对工资进行明确界定以正本清源。此外,还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戴元湖建议,要加大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和措施,加大工资支付失信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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