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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全市法院公开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2020年10月14日

近日,南京全市法院对一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强抢施工工程、非法放贷、催收、非法拘禁、强收保护费、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区垃圾清运的犯罪分子被依法重判。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强抢施工工程等,主犯被判二十年

9月23日,玄武法院对被告人尹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者、领导者尹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尹哲为获取非法利益和地位,以南京谊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陆续纠集、招揽被告人薛林等人,利用其父在南京市溧水区长期担任要职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强抢南京市溧水区的飞燕公司搬迁工程建设业务、南京空港会展小镇土方工程、五洲新世纪商贸城二期土建工程,并向其他施工单位索要巨额款项,以此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的15起犯罪行为,不断壮大组织声势,称霸一方,在南京市溧水区的建设工程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玄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哲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放贷、催收等,主犯获刑二十一年

9月29日,六合法院对被告人夏祖寒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者、领导者夏祖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被告人夏祖寒在本市鼓楼区华侨路街道成立南京港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并陆续在本市多地设立分支机构,通过从事房产中介、租赁等业务牟取利益。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夏祖寒又成立江苏港厦担保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夏祖寒实际控制上述公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以亲友为纽带,在公司设立以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的安保部,并陆续纠集、网罗被告人赵永芳、夏祖明、蔡伟、朱中生、钱鹏飞、马石、许如涛、赵永华、韩军、肖长安、赵永珍、袁伟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夏祖寒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永芳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被告人夏祖明、蔡伟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中生、钱鹏飞、马石、许如涛、赵永华、韩军、肖长安、赵永珍、袁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赵永芳、赵永珍主要负责该组织财务管理,被告人夏祖明、赵永华、袁伟参与该组织房产、放贷及催收业务,被告人蔡伟、朱中生、钱鹏飞、马石、许如涛、韩军、肖长安为公司安保部人员,在被告人夏祖寒带领、指挥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安保部人员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保证随叫随到,对表现突出的成员予以奖励,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费用由组织承担。

为牟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该组织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其中,通过暴力、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占南京晨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堵门等手段暴力索债,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处分他人财物;随意殴打、辱骂、拘禁他人,勒索财物,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在本市六合区竹镇镇及鼓楼区华侨路街道房产中介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合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祖寒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主犯获刑十九年

9月28日,新区法院依法对王仕海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仕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仕海先后纠集多名被告人,以强行收取保护费、开设棋牌室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并在本市城北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仕海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仕海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设赌场,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区垃圾清运等,主犯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9月29日,六合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传报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首要分子于传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部分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于传涛、于传报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敏涛、周奎、刘兆生、丁雷等人,以开设赌场、经营停车场、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区垃圾清运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并在本市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于传涛、于传报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敏涛、周奎、刘兆生、丁雷、秦晓党、李水宝、李烽轩、赵海阳、李龙、陈君超、宗祥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拘禁违法事实1起,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部分被告人的其他聚众斗殴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窝藏罪1起的犯罪事实,造成5人轻伤、1人轻微伤。

六合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传报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核员:张超 丁永龙 王会敏
  • 责任编辑:缪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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