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京广播电视台!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热点专题 > 2018.国家公祭日 > 铭记历史

南京诞生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精日”行为将被处罚!

2018年11月23日

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就是第5个国家公祭日。在11月23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获全票通过。作为全国第一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8年12 月13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默哀一分钟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

此次通过的《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多项行为被禁止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伤害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的恶劣行为,引发了社会强烈愤慨和舆论的高度关注,有必要对此划定“法律红线”,并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赋予单位和个人维护正义、伸张正义的权利,形成对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行径“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 来源:金陵晚报
  • 审核员:张超 丁永龙 王会敏
  • 责任编辑:葛梦梦

你可能还喜欢

403 Forbidden

403 Forbidden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