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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棋牌室”两年抽头4488万 老板获刑

2018年03月30日

男子曹某和女子荣某一起在南京建邺区开了家棋牌室,客人们只要在柜台处交100元以上,就能换筹码参与赌博,棋牌室会从赌资中抽取5%的渔头利。令人惊讶的是,这家仅有80张麻将桌的棋牌室,竟在不到两年内抽头渔利4488万余元。2017年11月,曹某两人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半,各罚金400万,两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开庭,曹某两人当庭表示撤诉,认罪服法。

赌资抽头5%,还有返利券

2013年,曹某、荣某、贡某三人在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开设了一家名为“盈家乐”的棋牌室。店里共有80张麻将桌,其中有60张摆在大厅中,打100、200、300元就能“进园子”;另有20张桌子摆在玻璃屏风里面的小厅,是为打500、1000“进园子”的客人准备的。来玩的客人先在柜台前交钱换取筹码,棋牌室会从中抽5%的渔头利。为了吸引人来玩,棋牌室还会给客人们发放返利券,返利券可以在棋牌的小店内兑换一些鸡蛋、大米之类的生活物品。

店里员工数十名,分别负责账目、茶水、后勤、安保、“逗人”。所谓“逗人”,就是在客人进门的时候,员工会凑上前去询问想玩多大,然后引领客人入座。除此之外,曹某和荣某还在秦淮区秦虹路开了一家名为“弈家乐”的棋牌室,规模比盈家乐棋牌室要小,但经营模式一样,同样是吸引客人“进园子”,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11月5日凌晨,警方突然出动,对盈家乐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赌客数十人。曹某和荣某也分别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记者了解到,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仅盈家乐棋牌室一家抽头渔利就高达4488万元。

股份已转让?洗不脱“老板”身份

2017年6月15日,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将曹某、荣某公诉至法院,贡某另案处理。曹某和荣某在庭上表示,其实在开这两家棋牌室之前,他们还曾开过另一家名为“华伦”的棋牌室。而华伦棋牌室早在2013年7月3日就被警方查获了,从那时起他们就明白开的是赌场,是犯罪行为,所以就躲了起来,负案在逃。所以没多久,曹某、荣某两人就将自己在盈家乐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一个姓冯的人,以后就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

但法院审理后发现,通过员工的证言可以看出,账目有问题时,荣某会打电话来店里问账;曹某也和荣某一样分摊着盈家乐棋牌室的盈利,该棋牌室员工们均认为,此二人就是老板。其次,在2015年7月,曹某和荣某曾前往盈家乐棋牌室给员工开会。至于股份转让,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冯某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冯某对经营管理情况、盈利资金去向等均不知情,曹某两人实际一直与贡某共同经营着盈家乐棋牌室。

2017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荣某犯同罪,获刑5年半,并处罚金400万元。曹某两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3月23日,该案二审开庭,记者前往旁听此案。谁知曹某和荣某刚开庭就表示撤诉,认罪服法。

律师提醒:“棋牌室”有这些特征就成了赌场

南京市大街小巷存在着很多棋牌室,市民们也很喜欢去这些店里娱乐。那么开棋牌室时,有哪些行为会涉嫌开设赌场罪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告诉记者,开设赌场罪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赌资抽头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器具,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与赌博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

《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单列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来规定,刑法量刑上限也从3年提高到了10年有期徒刑。希望广大市民开设棋牌室时,要守法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 来源:现代快报
  • 审核员:张超 丁永龙 王会敏
  • 责任编辑:厚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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