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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江清水浩荡东流,这份“江苏样本”吸引全国目光

2020年09月26日

大江东流,奔腾不息。长江两岸,绿意盎然。

这两天,环境资源审判“江苏样本”吸引了全国的目光——

9月24日、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来到江苏,通过旁听庭审、开展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见证江苏法院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有力实践。

25日,最高法院在南京发布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江苏“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被“点名”。

长江江苏段总长432.5公里,流域面积3.86万平方公里,沿江地区承载全省六成人口、七成投资、八成经济总量、九成进出口。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切实扛起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责任担当,江苏法院创新构建“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一江清水。

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

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母亲河

私接暗管,将废水排入长江,还人为篡改监测数据……南京胜科公司领到了南京法院开出的国内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公司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承担环境修复赔偿费用4.7亿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治污设施改造,资源保护等,各修复项目遍及长江江苏段。

在刑事追责之外又提起高额的民事公益诉讼,开出“天价罚单”,可见江苏用司法利剑守护母亲河的力度。

铁腕治污、严格执法,才能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保驾护航。一组数据,见证了江苏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司法守护一江清水的不懈努力——

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5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23件,追究刑事责任2502人,最高刑期6年,最高罚金5000万元。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精准打击各类犯罪行为。

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审结涉长江非法采砂刑事案件449件,追究刑事责任760人,最高刑期5年6个月;

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障长江生物资源。5年来,共审结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754件,追究刑事责任2286人,最高刑期2年9个月。

长江十年禁捕,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推进,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对“电毒炸”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长期非法收购渔获物、长期非法提供船舶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以及非法制作、销售禁捕工具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打击,确保最严格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今年3月6日,家住长江边的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仍然邀请谢某与其一起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共捕获白条、江鲈等渔获物52.1公斤。孰料,天网恢恢,自以为得逞的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与周某同样存有侥幸心理的还有老渔民沈某、蒋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吴某、蒋某三人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长江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三人将渔获物分食或出售。

7月3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这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公安民警当庭对其中4名被告人执行逮捕。

谁污染环境,就让他倾家荡产!“瞭望君”注意到,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之外,以经济手段遏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在江苏渐成常态。已审结的涉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判赔百万、千万元的案件不在少数。

比如,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被告跨省向长江倾倒危废,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法院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5480万元,严厉惩治跨域污染行为。

随着一连串制度系统协同稳步推进,守护一江清水的严密“法网”日臻完善。

全流域、跨区划、专门化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

短短几个月,丁某等34人在长江使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数量达5000多尾,王某等13人收购、出售鳗鱼苗累计11万多尾……

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资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40多家主流媒体跟踪报道,1700万网民在线观看。

该案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法院判令王某某等对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850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捕捞者和收购者就其捕捞和收购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与非法收购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源头上斩断非法利益链。

该案的审理,正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工作机制运行的一次全方位检验。

该案不仅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批示肯定,还先后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南京环资法庭也由此“一战成名”,被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点名”。

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是最高法院交给江苏法院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

改革由问题倒逼产生。

水是流动的。过去长江走不出治污“怪圈”,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各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仅长江江苏段就流经南京、扬州、南通等8个设区市。传统的行政区域环境治理割裂了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也让地方行政干预、司法保护碎片化、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困扰环境司法功能的发挥。

如何打破行政壁垒、系统保护生态,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的“必答题”,而江苏法院的作答,对长江流域乃至全国都有着启发意义。

瞄准痛点,打通梗阻,突破藩篱,去年7月1日,江苏高院启动运行“9+1”工作机制——以江河湖海为脉络,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以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现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新格局。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中,涉及长江流域的就有6个法庭。

“9+1”机制运行一年多,交出的答卷“可圈可点”——成功审结了上千件环境资源案件,多起案件被评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样板案例。

9月25日,最高法院在南京发布全国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高邮湖,长江流域重要湖泊,全国第六大淡水湖。2019年11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这起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高某龙等10名被告人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捕鱼1.3万余斤,被判决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补偿费用157万余元。

最高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点评称,江苏法院对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捕捞、收购的全部当事人均课以法律责任,并在庭后公开开展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等多种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销售、收购长江野生鱼类的黑色产业链条,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指出,“9+1”机制改革就是要通过实行生态功能区全流域集中管辖,遵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要求,解决司法保护碎片化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通过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克服司法地方化,解决审判“主客场问题”,确保裁判尺度统一,营造良好的绿色营商环境;就是要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管辖,握紧拳头,汇聚审判力量,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把握能力,增强审判专业化水平。

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系统保护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绿树成林,鱼鸟成群,长江水环绕四周,隔离出南京独一无二的静谧之地……曾经的江中荒岛济州岛,如今已成为生态修复基地。

2018年5月,江苏高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成立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州研究修复基地,列入江苏省委政法委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5月9日,修复基地正式启动运行。正在启动的一个修复项目占地55.96公顷,将作为长江下游地区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地块,并为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生态资源修复提供水生植物种苗,进一步推进长江下游生物多样性保护。

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浑然一体,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生态环境要素丰富,自然资源禀赋的多样性、差异性、互补性强。

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发挥“9+1”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机制优势,江苏法院首创异地补绿、劳务代偿等裁判执行方式,推动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为目标,江苏法院因地制宜创新多种裁判方式——

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

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劳务代偿从事环保劳动服务;

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

对污染者发出禁令,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

对污染企业发出执行令,责令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为保障生态损害赔偿金能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先后建立了海洋牧场、黄海湿地等20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区域生态环境提供多样化修复方案。

修复基地不仅承担异地补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功能,还同时承担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技术专家库设立与运行、专家辅助服务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实践,以及拓展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

2020年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也是长江十年禁捕计划的开局之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让江水越来越清,两岸越来越绿,江面白鹭翱翔,水中鱼类畅游,江苏法院仍在路上。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 审核员:张超 丁永龙 王会敏
  • 责任编辑:沈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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