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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学警在行动: 配合疫情防控一线警察工作,向最可爱的人致敬

2020年01月31日
“曾经我‘小手拉大手’,跟随您走遍警营风景;现在我愿尽绵薄之力,感谢您坚守这场战疫。”今日,作为江苏地区首家警民深度合作的青少年爱国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平台,江苏少年警校向所有小学警及青少年发出倡议:我们保证,以身作则,保护好自身安全,减少外出,全力配合警察各项工作。同时,非危急必要情况,不要拨打110,把警务资源让给真正需要的人,也让广大基层民警辅警减少感染疫情的可能。
疫情当前,在最美逆行者的行列中,有两抹颜色格外亮眼,一是白色,一是藏青蓝。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闻令行动,全力以赴投入到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很多民警辅警更是从年前就没有休息,没有陪伴在家人身边,他们并非超人,警服也不是万能服,他们面对责任与未知,一样随时暴露在危险当中。

疫情就是警情,想要打赢这场战疫,更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我们寸土必争的安宁,是数以万计的警察在逐一排查、严防死守;我们只有全力配合警察工作,保护好自己、保护好一线民警辅警,才能更好地协助他们服务人民群众。
在前不久的江苏少年警校2020冬季训练营中,各警种的警察们将最专业的装备技能、最温柔的关切寄望留给了这些小学警们;眼下举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江苏少年警校的小学警也在用自己的方式向身处战疫一线的警察表达敬意与感谢。
以“少年强,则国强”为宗旨,以“向公安英雄致敬”为主题,江苏少年警校见证了许许多多青少年的成长蜕变,也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平安江苏背后人民警察的忠勇奉献,看到了我们身边那些为社会长治久安献出智慧、勇气与汗水的平凡而伟大的人们。这不仅拉近了大众与警队的距离,带动了共建共治和谐社会,更让我们的下一代养成对集体、社会及国家荣誉的责任担当。



疫情就是警情
谢谢你,疫情中的逆行者
1月26日深夜,秦淮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张鹏在工作群里发了条信息,介绍了大队疫情防控的具体安排,通知大家能赶回来支援的尽量赶回来。让张鹏感动的是,很多民警在群里回复“马上回来报到”“明天就回来”。第二天便有很多休假的民警、辅警放弃休假,有的还从外地赶了回来,“一天内,大队到岗人员超过90%,随时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突发警情。”
他们放弃陪伴家人,日夜坚守
请耐心配合警察查车测体温
目前,所有进城车辆均须进入公安检查站,由驻站的值班民警及卫生防疫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包括疫情重点地区牌号的车辆的重点拦检等。不少车辆上的驾乘人员在车上检测之后,被请下车再次进行检测,这是因为不少车辆内空调温度过高,导致人员在车内测得体温偏高,于是下车接受二次检测。
中心疫区及周边归来的你
请主动联系警察,服从隔离安排
从年前开始,江宁公安分局九龙湖派出所社区民警李毕便一直忙碌在逐户上门、摸排人员的路上,即便是年三十那晚,也一直忙碌到次日凌晨5点。该辖区内有众多重点企业、高校。“企业这块共有近200名湖北籍人员,高校有1000多人,其中武汉籍人员150多人。”作为社区民警,连日来,李毕配合有关单位和基层社区等党政组织开展人员排查和核查工作,对重点人员每天一见面一报告,“社区、物业和警务室还启动了联动机制,随时处置疫情引发的突发情况。”
江苏少年警校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新疫情请关注官方发布
不信谣,不传谣
1月26日,南京警方发现,网上流传“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落款为“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等信息。经查,1月26日下午15时许,孙某(男,27岁)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编造了上述谣言,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当晚,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江苏少年警校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警民携手,共克时艰
我们必将迎来这场战疫的胜利
在江苏少年警校以往实践训练中,我们拥有太多“小手拉大手”的感动。伴随越来越多青少年的加入,警察的英雄事迹、奉献精神得以在更多的社会单元传扬。警民携手,可战胜的不仅仅是这场突如其来的战疫,我们相信,所有勠力同心,终将构成平安中国长久稳定发展的基石。


加油,武汉!加油,中国!加油!最可爱的人!江苏少年警校全体学警向奋战在战疫一线的你们致敬!


海报制作/ 狄思康
通讯员/ 周宁、陆彦辰
  • 来源:南京广播电视台
  • 审核员:张超 丁永龙 王会敏
  • 责任编辑:张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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