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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处理违章才能过年检?南京车主状告交管局违法

2018年12月12日

不处理交通违章,就不能办理车辆年检合格标志,南京车主米格(化名)认为这种“捆绑式年检”于法无据,一纸诉状将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告上法院,请求判定“捆绑式年检”违法。12月11日下午,这起“民告官”案件在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审。

5月8日,米格因驾驶的车辆没有检验合格标志被南京市交警五大队民警扣留。原告起诉称,在车辆被扣以及此后去交警五大队大厅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现场执法交警以及交通科的窗口人员均明确告知,必须先去缴纳违章罚款,才能办理领取年检标志。

米格的车是2015年8月26日登记上牌的新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照规定享受6年免检政策,不用上检测线即可领取年检标志。虽然最终米格按照交警的“叮嘱”办完了相关手续,但他并不服气。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就应发放年检标志。 “发放标贴是行政许可,针对车,违章处理是行政处罚,针对人,把违章处理设定为车辆上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更令米格气愤的是,他在办完各种手续,去停车场领之前被扣押的车辆时,发现自己的车车门开着,窗户玻璃开着,车钥匙插在点火开关里,左后尾灯破碎,地上很多尾灯碎玻璃,车尾左部金属面凹陷。据米格说,当时他询问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只回答了5个字:“不知道,不管!”对于车辆损害赔偿米格已另外提起诉讼。

庭审中,南京市交警五大队答辩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交管局不具备审验发放年检标贴的职责和条件,办理年检标志的是南京师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驻五大队的代办点,并不是五大队的职能,因此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庭审中,被告还提出了本案最关键的一个理由:今年刚通过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交通违法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其中第13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实际上,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前,必须先处理交通违章、交纳违法罚款,这样的“捆绑式年检”对广大车主们来说并不陌生。类似的案例在全国也有多起,且判决结果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捆绑式车检”合法,有些则判决违法。为何出现这样的情况?

原来,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捆绑式年检”,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也明确,应按照《道路交通法》来执行,不得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年检标志。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而且,不仅在南京,在全国其它地区,也通过地方立法将处理违章设置为领取年检标志的前置条件。一些法院依据公安部的这一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判决“捆绑式年检”合法。

而交管部门执着于“捆绑式年检”,主要是出于现实的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将年检与缴费扣分捆绑处置,可以督促车主尽快履行缴纳违章罚款的义务。庭审中,被告也坦言,南京的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每年交管部门开出的的违章罚款就超过百万起,依靠“捆绑年检”能够让交通违法处置大大提速。“一旦‘解绑’年检,违法者不按要求处理交通违法怎么办?”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将继续关注。 
  • 来源:交汇点
  • 审核员:张超 丁永龙 王会敏
  • 责任编辑:葛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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